■本报记者杨柳自去年8月1日济宁市被赋予地方立法权以来,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首部实体性法规——《济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7年1月1日正式施行。
该《条例》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的内容进行了细化,并根据地方实际做了创新,突出了地方特色,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前瞻性和创新性。“针对济南市实际情况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条例对燃煤、工业、机动车船、农业等方面的污染防治措施进行了重点规范。”据相关负责人介绍,条例明确规定:禁止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民用散煤,禁止在市主城区直接燃用民用散煤,禁止销售不符合国家、省有关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及燃料清洁剂、添加剂等,禁止露天焚烧秸秆。
据市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中心主任刘云廷介绍,今年上半年,全市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为7.77,居全省第13位,与去年同比改善幅度为0.8%,实现了环境空气质量从一季度到二季度由负转正的目标。其中,第二季度,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为5.85,居全省第5位,同比改善幅度为14.6%;第三季度,全市环境空气质量进一步好转,综合指数平均为4.78。
新闻推荐
点击查看原图10月21日,山东省第六届全民健身运动会健美操比赛在济宁市全民健身广场落下帷幕。来自全省各地市的15支代表队187名运动员,在两天内完成了全民健身操和竞技健美操两大项目的比赛,包括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