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到社会广泛关注的民法总则草案10月31日再次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
今年6月27日,国内首部民法总则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标志着我国民法典编纂正式进入立法程序,引起了社会各界普遍瞩目。记者注意到,草案二审稿一些焦点内容变化引发关注:强化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提供、公开或者出售个人信息;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焦点1:个人信息】首次明确纳入法律保护不得非法收集公开出售
草案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收集、利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不得非法提供、公开或者出售个人信息。”专家解读
今年以来,电信诈骗屡屡见诸报端。清华大学教授刚卖完房子,信息就被泄露,结果被诈骗1700多万元;8月19日,山东一准大学生徐玉玉因接到诈骗电话而被骗走9900元后伤心欲绝,最终导致心脏骤停离世。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人民大学副校长王利明表示,个人信息的泄露十分普遍,已经成为一种公害,到了非治理不可的地步了,而严重的电信网络诈骗背后都存在个人信息泄露的问题。
他介绍,迄今为止,全世界已经有90多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保障个人信息的法律,宣告个人享有个人信息权,甚至将个人信息作为一种基本人权对待,这也反映了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在我国,虽然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明确规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其他方面也不乏相关规定,但总体上,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仍很不够,需要从多方面予以加强。
很多委员、部门和法学教学研究机构都提出建议,进一步强调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个人信息权利是公民在现代信息社会享有的重要权利,明确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对于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使公民免受非法侵扰,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具有现实意义。
【焦点2:性侵儿童】诉讼时效期间设特别规则自受害人满18周岁日起算
此次草案二审稿对未成年人被性侵的诉讼时效起算做了特别规定,新增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专家解读
这在民法总则草案初审后,成为公众和代表关注的问题之一。
根据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女童保护基金(以下称“女童保护”)的统计,从2013年到2015年的三年间,仅公开见诸报端的性侵儿童案件就达1035起。
现实中,受社会传统观念影响,不少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往往不愿、不敢公开寻求法律保护。受害人成年之后自己寻求法律救济,却往往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成为被害未成年人索赔的绊脚石。
王利明表示,这个问题在农村比较典型,尤其是留守儿童。据“女童保护”2015年的统计,被公开报道年龄的受害者中,0至7岁的有58起,其中受害者最小年龄为6个月大女婴。7至14岁的占到总量的70%。
对此,有的代表和社会公众建议规定诉讼时效起算的特别规则。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一条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王利明表示,这一规定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 (综合新华社、《法制晚报》等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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