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YMG记者邹春霞通讯员李燕燕)为加快解决棚户区群众的住房困难,烟台市政府下发《关于加快推进城镇棚户区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称“意见”)。
按照计划,到2020年,烟台市基本完成全市现有城镇棚户区改造,并同步配套完善基础设施;全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比例达到50%以上。
按照要求,各县市区要在前期房屋安全排查的基础上,逐一确认房屋安全等级,分类明确房屋安全状况,2016年底前完成危房登记工作,并据此编制城市危房改造计划,2020年前完成危房解危任务。
加快项目建设进度方面,要求积极推广装配式建筑,争取项目早开工、设施早配套、居民早入住。对纳入山东省年度棚户区改造任务的项目,要确保当年9月底前安置房全部开工建设且各项基本建设手续完备,11月底前房屋征收协议全部签订。
要搭建货币化安置服务平台,归集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可售商品房,建立安置房源库,及时发布房源信息。对购买存量商品房的棚改居民,给予适当奖励,在落户、入托、就学等方面享受同区位居民同等待遇;对货币化安置比重高的棚改项目,提高奖补比例,优先给予贷款支持。
新政表示,烟台市加大政府资金投入。各县市区要加大资金投入和补助额度,加强对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支持力度,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入等渠道中,安排资金用于棚户区改造。
□货币化安置形式分三种
第一种:政府集中采购。由政府集中采购部分市场上在建或已建成的普通商品住房供居民选择。房屋采购价格不得高于所在区域周边同类商品住房的平均价格。第二种:政府组织购买。政府搜集整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房源信息,引导棚户区改造居民自主选择购买。第三种:直接货币补偿。新政指出,对选择货币化安置的棚改居民,由征收部门在按评估价格对被征收人房屋给予补偿的基础上,额外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利用存量商品住房安置的奖励标准要高于现金支付方式。
□新政减免契税的5种类型
棚户区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个人所得税:棚户区居民取得的货币安置补偿款按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棚改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印花税: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2年内子女可在原片区入学
子女入学方面,棚户区改造被征收人自货币化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2年内,被征收人子女仍可在原被征收房屋区划片区内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学校应视同片区内生源办理。被征收人以货币化安置补偿款购买商品房后,也可凭《购房合同》和《货币化安置证明》在商品住房所在片区,办理户口迁入后按规定办理子女转学、入学等手续。
对购买存量商品房转变为城镇户籍的棚改居民,可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
(YMG记者邹春霞通讯员高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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