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近日,我区制定出台《周村区城镇部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办法》,城镇部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金参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执行。符合条件的居民及时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进行,登记时间从公告之日起至2016年11月23日止。
一、范围和条件
(一)享受范围
我区城镇居民中除机关、事业单位组织和企业组织职工以外的其他居民。
(二)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我区城镇户籍,年满60周岁。
2.1956年1月22日--12月31日期间出生,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户籍迁入我区,且未在原户籍地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或养老补助政策的城镇居民。
4.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二、登记需提供的材料
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退休证》、子女身份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2份。
特此公告
周村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6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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