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治大气环境污染,减少火灾隐患,改善城乡生态环境,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禁止本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垃圾、秸秆、落叶、杂草以及其他废弃物。
二、各责任单位切实履职尽责,以治脏为重点,抓好全区道路、社区、公园绿地、公共场所、铁路和高速公路沿线、城乡结合部、城市出入口和河道等重点区域环境卫生管理,集中排查整治暴露垃圾、秸秆、落叶、杂草以及其它废弃物,从源头切断燃烧污染源。
三、区环卫局加强对保洁人员、垃圾收集人员集中培训,严格环卫作业标准,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各镇、街道、有关单位依托环保监管网格人员,加强辖区内垃圾禁烧监管。
四、对违反本通告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制止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五、加强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投诉各种违规焚烧行为,区环保分局、区环卫局分别设立举报电话:6458011,6400077,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1年10月31日。
淄博市环境保护局周村分局
周村区市容环卫管理局
2016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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