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1月7日讯(记者孙业文)近日,市民王先生向本报反映,他自2008年在河畔景苑买房后一直没有开通暖气,今年他打算开通暖气,谁知当他去物业交钱时,却被告知要先交900元的暖气管道占用费,王先生不禁问:“这900元管道占用费我到底该不该交?”据记者了解,按照相关规定,2014年9月1日之后可以不用交管道占用费,之前产生费用的需要业主补交。
“我2008年在河畔景苑买的房,当时还交了6000多元的暖气开户费。”王先生说,他的房子70多平米,套内面积60平米多一点,每年需要交1000元左右的供暖费。“因工作地点离房子比较远,在2015年之前房子都是往外出租,因此一直没有开通暖气。”他说。
“今年工作地方离这儿比较近,于是就搬过来住,又考虑到家里有老人和小孩,于是打算开通暖气。”王先生说,10月底的时候他去物业交暖气费,却被告知需要先交900元的管道占用费。“物业说只有先把管道占用费交了,才给我供暖。”他说。
“管道占用费不是不再收取了吗,怎么我们小区还在收?”王先生觉得物业的收费不合理。河畔景苑物业告诉记者,他们并非乱收费,2014年之后的确不用再交管道占用费,但是之前产生的需要补交。“我们收的是2008年-2013年产生的管道占用费,没什么问题。”物业工作人员称。
根据济南市物价局出台的济价字【2008】115号文件,具备分户控制、整单元或整幢楼申请停止用热且具备单元阀控制的热用户可以申请用热报停。具备分户控制的单户居民用户,在办理停热手续时应向供热单位缴纳热网运行成本费,其征收标准不得超过每户总热费的15%。
根据2014年9月1日实施的《山东省供热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供热设施具备分户关闭条件,用户要求暂停供热的,应当在当年采暖供热期开始三十日前向供热企业提出,办理暂停供热手续。用户要求暂停或者恢复供热的,供热企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济南新亮律师事务所王新亮律师称,因在2014年9月1日之前产生的费用是事实,新的条例中又没有规定消除这个费用,从法理的角度讲,业主理应交这部分费用。“如果物业或供热公司收取2014年9月1日之后的管道占用费,那就是违规的,业主可拒绝交这块费用。”王新亮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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