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进入冬季,建筑合同纠纷多了起来,最近接手了几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由于合同双方对纠纷发生以后的管辖问题约定的不够明确具体,导致在处理案件时,程序性问题就耽搁了不少时间,浪费了很大精力。为此,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做如下分析,以期对读者有所帮助。
律师分析:根据《合同法》第269条: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所以,建设工程合同,属于广义上的承揽合同,也就是承包人(承揽人)按照发包人(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发包人给付报酬的合同。但由于建设工程事关国计民生,建设工程合同在经济活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作用,以及在国家管理、合同标的等方面均有别于一般的承揽合同,所以在实际管理工作中,把建设工程合同列为单独的一类重要合同。
既然是合同纠纷,就应当按照相关的合同方面的法律法规来处理。
实务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法律解决途径有仲裁和诉讼。仲裁需要合同双方达成一致性的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否责只能通过诉讼解决。
下面主要说一下诉讼解决应当注意的问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因建筑工程合同所产生的纠纷,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在实践中对于被告住所地法院的管辖权无异议,争议焦点在于合同的履行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的第18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争议的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的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律师提醒: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双方,应当在签订合同时,明确纠纷解决的仲裁或者诉讼途径,避免在管辖等程序问题上耽搁不必要的时间。
山东博睿(淄博)律师事务所石浩
律师简介:石浩律师淄博市律师协会建设工程和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委员,先后在乡镇人民政府和基层法院工作多年,自1998年从事法律服务之今,坚持严谨细致的工作理念,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联系电话:13853388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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