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重大、复杂、疑难的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信访人提出听证申请,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举行听证。
听证由信访人及其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参与处理信访事项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必要时还可以组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政治协商会议委员、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相关专家学者、职工代表、居民或者村民代表、信访人近亲属等参加。
听证应当通过陈述、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举行听证的国家机关根据听证意见形成的听证结论,可以作为处理该信访事项的重要依据。
行政机关举行听证的具体规则,按照本省有关规定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举行听证的具体规则,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款主要规定了适用信访听证程序的情形,包括两项具体规定
一是对重大、复杂、疑难的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这是国务院《信访条例》的明确规定。
二是信访人提出听证申请,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举行听证。信访人在提出信访事项时,可以一并提出听证申请并说明理由。
第二款是关于听证参加人员范围的规定
根据信访事项的性质、承办机关层级、听证程序的不同,听证参加人员的范围应当有所区别。各级国家机关对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进行听证时,还可以设立信访听证员,由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政治协商委员、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相关专家等担任,同时组织职工代表、居民或者村民代表、信访人近亲属等参加。
第三款是关于听证程序的规定,包含两项规定
一是听证应当通过陈述、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
二是举行听证的国家机关根据听证意见形成的听证结论,可以作为处理该信访事项的重要依据。这主要是对听证结论法律效力的规定。信访听证程序是信访调查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听证结论的科学性和权威性应该得到充分的尊重。
第四款是关于听证具体规则的准用性规定,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行政机关举行听证的具体规则,按照本省有关规定执行。这主要是指《山东省信访事项听证办法》(鲁政办发〔〕号)。
二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举行听证的具体规则,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有关规定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已经出台或者将要出台的关于信访听证的司法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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