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多次对嫌疑人家属规劝和工作下,涉嫌挪用资金的网上逃犯赵某迫于压力近日到芝罘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投案自首。经查,2016年6月至12月期间,赵某在山东某公司任出纳员,利用掌握公司银行卡和密码职务之便,挪用公司资金150余万元用于个人挥霍,后携款潜逃。2017年1月24日,芝罘公安分局立案侦查并上网追逃。目前,赵某因怀孕被依法取保候审,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前不久,南大街派出所民警通过信息研判,在市区一酒店将涉嫌职务侵占的网上逃犯刘某抓获。经查,自2016年9月开始,惠州大亚湾区某房地产公司员工刘某先后2次私自盗用公司公章制造委托书骗取公司佣金17万余元人民币,于2017年3月29日被广东省惠州市公安局网上追逃,目前刘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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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3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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