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某医疗用品有限公司与长春市某经贸有限公司签订有2015年度销售合同,约定2015年医疗用品公司授权经贸公司为长春市主城区的总经销商。2015年11月27日,经贸公司最后一次支付了医疗用品公司8月份的货款,2015年9月至2016年1月,经贸公司仍有余款295万余元经医疗用品公司多次催要未付。遂医疗用品公司将经贸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支付余款,并赔偿自2016年1月31日至经贸公司支付全部货款之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倍来计算的经济损失。
高新区法院审理查明,医疗用品公司与经贸公司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医疗用品公司按约向经贸公司供货,经贸公司未按约及时付款,合同到期后,经贸公司也未按约于2016年1月30日前付清全部货款,其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支付货款并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另查明,经贸公司于2016年7月20日支付医疗用品公司285万余元。扣除经贸公司前期多支付的货款及退货款后,经贸公司尚欠货款数额为64万余元。
本案主审法官蒲业学依法判决,长春市某经贸有限公司支付山东某医疗用品有限公司所欠货款64万余元。同时,长春市某经贸有限公司应按照同期贷款利率1.5倍来赔偿山东某医疗用品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并驳回山东某医疗用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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