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张店的张某是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公司经营困难2015年6月公司向刘某借款80万元用于资金周转,公司与刘某签订了合同,并出具了借条。2015年7月张某找到刘某,说公司还需要资金支持,于是刘某又与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向公司提供借款30万元。2015年8月借款期限到期后,该公司没有按照约定偿还借款。在搜集诉讼证据时,刘某发现自己借给该公司的110万元,该公司并没有用于公司生产经营,而是张某偿还了个人债务。刘某咨询是否可以要求该公司及张某共同偿还借款。
律师分析:依据2015年9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企业或者其股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刘某可以将张某与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律师提醒:2015年9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民间借贷行为及主体范围、受理与管辖进行了规定;对民间借贷案件涉及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交叉的情况作出规定;明确了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对互联网借贷平台的责任承担进行了规定;关于民间借贷合同与买卖合同混合情形的认定问题;关于企业间借贷的效力的认定问题;加大对虚假民事诉讼的预防和打击;对民间借贷的利率与利息作出明确规定还对逾期利率、自愿给付利息以及复利等问题作了规定。
山东康桥(淄博)律师事务所于业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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