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亮点
●明年起全国试行,2020年初步构建
●赔偿权利人从省级政府扩大到市地级政府
●规定了“磋商前置”程序
●授权地方细化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具体情形
地方看点
贵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机制开先河
近日,贵州省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试行)》并施行。作为全国首部省级政府制定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规范性文件,办法的出台将为2018年1月1日起贵州全面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奠定坚实基础,同时为其他地区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提供借鉴。
贵州省环保厅政策法规处处长陈松介绍:“《办法》具有四个主要特点,一是第一次明确‘磋商\’的性质属于民事性质,按照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来设计磋商的规则;二是具有很强的系统性,提出通过磋商全面、系统解决生态环境损害案件的机制;三是具有很好的可操作性,把本身极为复杂的专业问题简单化,为制度的执行奠定了基础;四是架设了行政与司法的桥梁,解决了磋商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为磋商成果的落实提供了法律保障。”
《办法》明确了磋商程序及保障措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的程序包括磋商发起、磋商申请、磋商准备、召开磋商会议、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登记确认等。
《办法》还厘清了行政与司法的关系,一方面充分体现了行政渠道在解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问题中的优先地位;另一方面,突出了司法在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保障功能。同时,还充分保障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是建立环境保护国家治理体系的一个重要实践。(杨静陈曦/12月20日《贵州日报》)
各地举措
江苏:谁污染谁买单谁破坏谁治理
江苏省有关部门结合实际,制定了《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明确试点的总体要求、主要内容和保障措施,是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的指导性文件。
从近年的实践看,生态环境损害案件赔偿案值高是普遍规律,这使得赔偿金的监管成为改革试点中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为此,《实施方案》印发后,省环保厅即与财政厅会商,着手编制起草《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的来源、缴付、账户设置、使用原则、使用范围、申请的提出、审核与拨付、资金监督、信息公开等作了规定。
试点期间,江苏进行了多项突破,明确7个负有生态环境监管职能的部门职责分工及案例试点要求;明确由省政府法制办与省有关部门共同对全省范围内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提起磋商或诉讼;探索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创新赔偿达成形式,在磋商赔偿、诉讼赔偿两种形式之外,成功尝试了行政命令赔偿等。
(吴琼/11月24日《新华日报》)
吉林:加大生态环境损害案件查处力度
去年12月,吉林省政府印发了《吉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正式启动改革试点工作。试点过程中,吉林省强化对生态环境损害案件的查处,省公安厅成立专门执法机构,加大生态环境案件的查处力度;省法院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使环境资源审判工作跨入专门化审判的新阶段,畅通了生态环境损害案件审理渠道。
(岳富荣祝大伟/12月20日《人民日报》)
山东:率先出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
山东省环保厅透露,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高院和省检察院联合印发了《山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这是全国7个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试点省市中首家出台的资金管理办法。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是指生态环境损害事件发生后,根据法院判决、调解或磋商的结果,由造成损害的单位或个人缴纳的,用于支付生态环境修复及相关费用的资金。根据《管理办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属于省级政府非税收收入,应全额上缴省级国库,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该办法自2017年9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8月31日。(摘自《齐鲁晚报》)
云南:探索建立多样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云南省将加强生态环境修复与损害赔偿的执行和监督,引入保险、基金、债券等金融制度和手段,探索建立多样化责任承担方式和配套保障机制。据介绍,试点期间,该省积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社会化分担制度的研究,探索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金,推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保险制度,探索企业或行业环境损害责任信托基金制度、环境修复类债券等绿色金融手段。(摘自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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