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美国斯凯霍普公司(简称斯凯霍普公司)
【被告】金华市永琪服饰有限公司(简称金华永琪公司)
【被告】金华市华星帽业有限公司(简称金华华星公司)
【案情摘要】斯凯霍普公司系猴子、蜜蜂等图形商标权人,其认为金华永琪公司、金华华星公司擅自生产并在天猫平台大量销售的儿童书包使用了上述标识,侵害了其商标权,请求法院判令金华永琪公司、金华华星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7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金华永琪公司、 金华华星公司的行为侵害了斯凯霍普公司的商标权,并且金华永琪公司、金华华星公司在儿童书包领域长期与国际知名品牌合作,系明知斯凯霍普公司商标知名度,仍生产、销售侵权商品,主观恶意明显。法院判决金华永琪公司、金华华星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75万元。
【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全额支持外方权利人诉请的典型案件。多年来,山东法院高度重视涉外知识产权案件审判工作,审理了一大批在国际上具有影响力的涉外知识产权案件,努力将山东法院打造成当事人信赖的国际知识产权争端解决“优选地”,树立了山东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良好国际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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