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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出台高校学费、住宿费不得跨学年预收

来源:济南日报 2018-06-23 11:52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6月22日讯(记者 王彬)近日,《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经省政府同意对外公布。山东省提出,高校的学费、住宿费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研究生可本着自愿原则一次性交清全部学费。学费收取原则上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

高校收费项目主要包括学费、住宿费、考试考务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等。管理办法提出,高校收费主要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除中外合作办学、网络教育、成人教育和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等学费标准由高校自主确定外,其他学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住宿费标准和考试考务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部分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的高校,可以实行弹性学制,按学分收费。学分制收费一般实行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制”计费方式。专业注册学费按学生实际在校就读的学年计收,学分学费按修读课程的学分计收。高校学分制收费标准由高校在省规定的基本学费总额(以基本修学年限计收的专业注册学费与以基本学分计收的学分学费之和)基础上,自主确定专业注册学费标准、基本学分数量和单位学分收费标准以及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由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省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

根据管理办法,学生因故退学或受校纪处分开除学籍的,高校应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实行学分制收费的,按月计退专业注册学费,按未修读学分计退学分学费。学生学习时间按每学年10个月计算。学生因外出实习或访学1个学期以上不返校住宿,办理退宿手续的,高校不得收取住宿费。学生休学、参军、经批准转学或提前毕业离校的,可以比照退学规定退还有关费用。休学期间,学生不交纳学费、住宿费等。复学后,学生按照随读年级相关专业的收费标准交纳有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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