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10日开始,南通某集团有限公司在南通市建设了钢结构建筑物(外部铝塑板包围),建筑面积合计4平方米。2017年5月18日,南通市崇川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该建筑进行立案调查。
同年7月17日,南通市规划监察支队作出《关于对“通崇执法发[2017]21号函”的回函》,称南通市规划局未对案涉建筑物作出过行政许可。7月21日,崇川城管局作出并向南通某集团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同时告知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8月1日,崇川城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当日向南通某集团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南通某集团有限公司的行为属违法建设;且符合住建部《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规定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应当限期拆除的情形。责令南通某集团有限公司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设。
南通某集团有限公司不服,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撤销崇川城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南通某集团有限公司称,本案已超过行政处罚法规定的2年的追诉时效,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律师解读
居高律所主任李岫岩:违法建设行为虽然已经实施完毕,但该行为对规划实施的影响仍然处于继续状态,只要该建筑未被拆除或依法采取改正措施,该影响就始终存在,故应认定为未超过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否则,如果对此类违法建设情形适用两年的追究时效,那么,本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筑,就可能因其在建设完毕两年内未被查处,而成为合法建筑,这显然违背行政处罚法关于追究时效规定的本意,也必将导致城乡规划管理的混乱或虚无。 (整理/本报记者 陈彦杰)
李岫岩
山东居高律师事务所主任,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专长行政法律事务,担任多家行政机关、征收项目指挥部法律顾问,代理了大量在国内、省内具有广泛影响力的案件,其代理案件多次入选国家部委督办案、山东省高院评选的十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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