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记者韩小伟报道
本报1月25日讯为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推动外商投资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1月25日半岛记者获悉,日前山东省印发《引进重大外资项目奖励政策实施细则》(下称《细则》),明确年度实际使用外资金额超过5000万美元的新设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外资金额超过3000万美元的增资项目,省财政按其当年实际使用外资金额不低于2%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亿元人民币。年度实际使用外资金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省财政按其当年实际使用外资金额不低于2%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亿元人民币。
对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新设(或增资)年度实际使用外资金额超过1亿美元的制造业项目,以及年度实际使用外资金额不低于3000万美元的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装备、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对全省转型升级、产业发展有重大带动作用的制造业新设项目,按“一项目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
企业应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报送申请材料,各级商务、财政部门应结合自身职能共同做好政策落实工作。奖励资金每年兑现1次,原则上本年度审核并兑现上一年度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项目奖励。
已享受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奖励政策的企业,需承诺五年内不迁离山东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企业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获得认证资格和扶持奖励的,一经发现撤销其相应资格,责令退回补助和奖励所得,并记入企业信用信息档案。所在区县商务(投促)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奖励主体为山东省内已完成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符合产业政策导向,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含房地产、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青岛市可参照出台相关奖励政策,自行奖励。本实施细则自2018年9月2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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