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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未果不代表取得诉讼主体资格

来源:济南日报 2019-08-16 11:31   https://www.yybnet.net/

案情简介

2015年10月7日,周先生向城管局提交立案查处申请书,提出某公司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建设安装房桩基工程,要求城管局予以立案查处。同年12月16日,城管局告知周先生该公司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周先生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城管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并判令城管局依法履行查处职责。一审法院认为,上述公司在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建设桩基,不对周先生的个人权利产生损害。此类不涉及举报人“自益性”的举报行为,行政机关的答复与否、立案查处与否和举报人之间不形成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故城管局不予立案查处与周先生之间不存在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不对其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遂裁定驳回他的起诉。周先生随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周先生的举报权不能演变为行政诉讼上的起诉权,不具有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律师解读

山东居高律师事务所李岫岩:我国法律赋予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有关行政机关举报违法行为的权利,举报权是公民普遍享有的权利。但举报权转化为起诉权,则必须受到行政诉讼法关于原告主体资格规定的限制,公民并不因举报行为而当然享有原告主体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对利害关系的理解,通常需要考虑以下两个因素:一是应当限于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只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张的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权利或利益,才可能与被诉行政行为建立利害关系,不能理解为所有直接或间接与被诉行政行为有联系的当事人都是利害关系人。二是当事人主张的这种法律上的权利或利益存在受被诉行政行为侵犯的可能性。 (整理/本报记者 陈彦杰)

李岫岩

山东居高律师事务所主任,济南市第八届律师协会理事,征收拆迁业务委员会副主任。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专长行政法律事务,担任多家行政机关、征收项目指挥部法律顾问,代理了大量在国内、省内具有广泛影响力的案件,其代理的案件多次入选国家部委督办案、山东省高院评选的十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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