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2月12日讯(记者 王晓菲 通讯员 黄亮)今天,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完善中小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政策的通知,山东省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职工医疗、生育保险费的中小企业,可申请缓缴职工医疗、生育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
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职工可按规定依法享受医疗、生育保险待遇。缓缴期满后,企业应足额补缴职工医疗、生育保险费用。以上政策措施适用于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的中小企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暂定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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