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王宝芝:
我局于2016年2月1日对你违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潍国土资行罚字(2016)3409 号。经查,你未经依法批准,于2015年10月份擅自占用坊子区凤凰街办郭家村采矿用地 1483平方米用于翻建加油站(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采矿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属违法用地。
潍国土资行罚字(2016)3409 号处罚决定中已对你依法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将非法占用的 1483平方米土地退还给坊子区凤凰街办郭家村民委员会;2、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300 平方米、硬化地面800 平方米及院墙 90 米;3、处以每平方米 20 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29660元。
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潍坊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坊子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潍坊市国土资源局坊子分局
2016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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