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王小娟记者李煜)近日,商洛市洛南县检察院与洛南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联合签发《关于加强协作积极开展英烈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建立对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案件的公益诉讼协作制度。
《意见》要求,检察院与退役军人事务局开展英烈保护工作,应当立足公益保护职能,既要遵循法律、组织机构监督规律,又要遵循公益诉讼规律,坚持严格依法、准确及时、注重实效的原则,主动向地方党委、人大汇报英烈保护公益诉讼案件的新进展、新成效,确保英烈保护公益诉讼工作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
《意见》明确了检察机关及退役军人事务局开展英烈保护工作的具体职责,明确了以侮辱、诽谤或者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侵占、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英雄烈士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具体责任。
《意见》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开展英烈保护公益诉讼工作主要适用于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烈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损害英烈合法权益,因负责英烈保护工作的部门和行政机关怠于履行监管职责侵害英烈合法权益以及其他严重侵害英烈合法权益符合开展支持起诉、督促履职、民事公益诉讼或者行政公益诉讼的情形。同时,《意见》确定了检察院与退役军人事务局的协作配合工作制度,即建立日常联络、信息共享机制,实现线索发现、调查取证、技术支持等协同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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