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2日,省政府法制办将省民政厅起草的《陕西省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草案)》全文在网上公布,面向社会征求意见。这也是陕西省第一部跟居家养老相关的法律条例。
养老设施应与住宅同步交付使用
按照规划建设标准,市、县(区)人民政府在编制城市规划时,应当按照每百户20~30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设置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新建居住区的养老设施,应当通过公共设施配套建设,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公共配套的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纳入土地出让合同,不达标的房产部门不得办理售房手续。
鼓励社会力量开老年食堂、助餐点
省、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支持社会力量管理运营居家养老服务设施。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利用闲置场所,建设贴近小区的小规模、多功能养老护理机构,开展居家养老服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社会力量开办老年食堂、老年助餐点和老年洗浴、保洁等服务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选择符合条件的社会服务企业为居家生活的高龄、失能及有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洁、助医、助浴、助急等服务。 记者 凤晨 实习生 白瑶
你可以在9月20日前通过信函、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提出你对该草案的宝贵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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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民政厅通讯地址:陕西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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