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昨日,《陕西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草案修改稿)》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草案修改稿在求职与招聘、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等方面进行了修改。
用人单位不得非法披露出售劳动者信息资料
草案修改稿规定,劳动者流动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对人员流动的有关规定及履行与原单位就培训、知识产权保护、竞业限制等事项签订的协议。县级以上政府应采取措施,鼓励人才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逐步消除户籍、地域、身份、人事关系等障碍,畅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之间人员流动渠道,为人力资源跨地区、跨行业、跨体制流动提供便利条件。
针对现实招聘中发布招聘简章公告时间短、暗箱操作,求职者无法公平参与招聘活动的情况,草案修改稿规定,利用公共媒体发布招聘简章的,报名截止日期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不少于三日。此外,草案修改稿规定,用人单位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招聘劳动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法招用劳动者或介绍劳动者从事违法活动;(二)采取欺诈、暴力、胁迫方式或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 (三)非法披露、使用或向第三方提供、出售劳动者的个人信息资料;(四)不得以招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得与用人单位串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
草案修改稿规定,从事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应申请行政许可,未经许可的,不得从事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活动;开展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整理、储存、发布和咨询服务,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的求职、招聘信息应合法真实,不得发布虚假、误导性的信息;举办现场招聘会应核实参加招聘会的招聘单位的主体资格和招聘人员简章真实性和合法性,于招聘会举办七日前将信息向社会发布,并对招聘中的各项活动进行管理。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在网站主页明示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并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录入、发布审查机制和投诉核查处理机制。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提供人力资源管理服务外包的,不得非法改变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不得与用人单位串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
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举办招聘会 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
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所需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应加强信息化管理与服务,完善求职招聘、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与职称评定、市场供求状况分析等信息发布制度,并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的其他信息数据资源交换共享。
各级工会组织、共青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社会团体可组织成立公益性就业服务机构,为职工、青年、妇女、残疾人等特殊人群提供就业创业服务和帮助。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公益性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的招聘会,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开展人力资源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和黑名单制度,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施信用等级分类监管。
本组稿件均由记者拓玲采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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