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昨日,《陕西省建筑节能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在建筑节能管理、规划设计和施工节能等方面新增了诸多内容,并对绿色建筑进行了专门规范。
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规定,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或既有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进行节能改造的,建设单位应同步安装与省、设区的市建筑能耗监测系统联网的用能分项计量装置,对用能数据进行采集、监测。前款规定的建筑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应确保建筑用能分项计量装置完好,并按照要求传送相关能耗数据。鼓励建筑物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自行建立建筑能耗监测系统。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的能源消耗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和评价分析。省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应会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民用建筑的类型和能源消耗统计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建筑重点用电单位及其年度用电限额,逐步实行能源消耗定额和超定额加价制度,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在发展绿色建筑方面,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推动绿色建筑发展,改进建筑建造方式,提高建筑的安全性、舒适性和健康性。前款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绿色建筑按照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环境保护的技术应用水平,分级评定,实行评价标识制度。鼓励房地产开发项目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建设绿色生态居住小区。绿色建筑建设单位,应保证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中水雨水利用设施、节水器具等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绿色建筑等级承担质量保证责任。绿色建筑项目,应按照绿色建筑的标准进行规划审查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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