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朱雪娇 实习生 闫杜鑫)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的《陕西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奖励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昨日予以下发。陕西省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奖励工作坚持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相结合,被评为省级先进的单位及个人由省政府通报表彰;被评为先进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管委会(含新城)由省政府给予资金奖励。
省政府对市级政府的奖励设一等奖1个,二等奖2个,三等奖3个。一等奖奖励3000万元,二等奖奖励2000万元,三等奖奖励1000万元。省政府每年表彰10个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先进县(市、区、新城),各奖励500万元。
各设区市政府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推荐3个县(市、区)政府,西咸新区管委会推荐3个新城管委会参加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先进县评定。
奖励资金使用范围:保障性住房项目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保障性住房项目市县配套资金;创建“和谐社区·幸福家园”配套设施建设;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建设。其中,第1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50%,第4项资金不得高于5%。
《办法》规定,奖励资金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用于弥补办公经费不足,不得购买新建办公场所和设备,不得购买小轿车,不得用于发放给个人。各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管委会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对所辖县(市、区、新城)的奖励办法,省政府奖励给市级的资金除按本办法第八条之规定使用外,也可用于对所辖县(市、区、新城)的奖励。
本办法自2016年9月22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原《陕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奖励暂行办法》(陕政发〔2015〕18号)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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