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凤晨 实习生 白瑶
今后,企业信用监督不仅局限于“黑名单”管理,符合条件的企业也将纳入诚信“红名单”。省政府正在审查的《陕西省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次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本次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9月21日。
《办法》提出,企业可以自主委托依法设立的第三方社会信用服务机构,按照全省统一的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和规范,对本企业的整体信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评定信用等级,评价结果的有效期为一年。
企业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为诚信典型列入“红名单”: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在某一领域信用分类监管中被列为最高等级的;行业协会、商会推荐的诚信会员;综合信用等级达到A级以上的;其他在本行业中有突出成绩的。列入“红名单”企业的事由或者条件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移除。
对列入“红名单”的企业,可以采取下列联合激励措施: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配套优惠政策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诚信企业,加大扶持力度;在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依法依约对诚信企业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依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在授予荣誉称号等表彰活动中适当加分;金融机构、商业销售机构等市场服务机构在经营服务活动中,对诚信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优惠或者便利等。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列为失信企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药品以及假冒伪劣产品;未依法纳税以及拒缴、拖欠依法依规应缴政府性基金;采购、使用、销售不合格产品被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的,或者发生过产品质量、生产安全、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不签订或者不履行劳动合同、拖欠工资以及违反社会保险、员工休假制度等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逾期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协议等情形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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