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王登
田某平时在公司负责外出谈项目,前不久,公司接到一个新项目决定让田某去外市出差,但公司的公车被外派公干,于是领导让田某驾驶私家车和同事王某一起出差。
办完事后,田某驾车准备返回公司时,因疏于观察,误以为坐在后排的王某已经上车,就启动车辆,谁知将正上车的王某右脚踝碾压致伤。事情发生后,田某向保险公司报案理赔,经保险公司核定,本次事故共造成损失约7万元。而保险公司在职责范围内只赔付5.7万元,剩余的1.3万元不予以赔偿。
这样的结果让田某不知所措,他认为自己是驾驶私家车为单位办事,剩余的赔偿不应由自己来出,但又担心公司不予以赔偿,为此发了愁。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品质的提高,员工驾驶私家车为单位办事的现象也越来越多。员工驾驶私家车因公外出办事,这种“私车公用”行为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产生的赔偿该由谁负责?公司是否在事故中承担责任?10月26日,带着问题记者咨询了陕西秦直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斌,听律师谈此类事件在法律中的认定。
行为认定很重要
提到赔偿,周斌说,如上述案例中田某的经历,“驾驶私家车出公差”的行为到底是个人行为还是职务行为,这将作为决定责任承担的前提。
他认为,如果是公司授权员工开私家车为单位办事,一旦发生事故,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以及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组织承担民事责任。而如果公司并未明确授意员工开私家车办事,员工为了节省时间或其他原因开私家车出差,这样的话,一旦发生事故,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类损害赔偿不同
关于“私车公用”的行为,周斌说,田某驾驶私家车出差属于职务行为,而执行公务期间,应从踏上执行该公务的路程开始,到完成公务返回单位或家里为止。“私车公用”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各不相同,但按照损害对象划分,大致可为事故造成职工本人或职工车辆受损;造成第三者人员受伤或车辆受损以及车辆同乘人员遭受损害这三种情况。根据情况不同,给予受害人的赔偿不同,需要担责的人也不同。
“事故造成员工本人受伤或车辆受损”遇到这种情况,周斌认为,从法律角度来看,“私车公用”期间发生事故,造成职工负伤、残废或死亡,都属于因工负伤、残废或死亡,并应享受因工负伤、残废或死亡的待遇。发生交通事故后,员工有权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公司赔偿。而对于造成员工私家车受损的现象,除保险赔偿外,员工还可以申请工伤认定赔偿。
事故中造成第三者人员受伤或车辆受损时,员工“私车公用”行为认定为职务行为的基础上,事故中产生的赔偿由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如果造成同乘人员受伤,如上述案例中王某受伤,那么王某所遭受的损害属于工伤,可以获得工伤赔偿和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双重赔偿。如果同乘人员非公司员工,则由车主或驾驶员承担责任。但按照《侵权责任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该员工因履行职务的驾车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最终应由单位承担。
这种情况公司不担责
律师强调,合法“私车公用”行为如果发生损失,其损失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如果该私车购买商业险可按过错程度保险公司予以赔偿。同事员工也可享受工伤赔偿。但如果“私车公用”者存在重大过错,例如员工无证驾驶或出现醉酒驾驶等行为造成同乘人员或者三者损失,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最终承担责任的应该是有过错的无证驾驶者、醉酒驾驶者,如果事故中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可以事后向员工追偿。
最后,律师提醒广大群众,公司在安排员工“私车公用”时,应提前做好审核以及提醒工作,避免出现员工无照驾驶或醉酒驾车等行为出现。(F)(2)
新闻推荐
首届“鑫苑杯”公益彩虹跑快乐起航。本报讯(记者沈广睿)10月29日,咸阳市首届“鑫苑杯”公益彩虹跑在统一广场举行。参赛者有体育爱好者、国家工作人员、学生、普通市民等千余名跑友,在咸阳湖畔邂逅了...
陕西新闻,讲述家乡的故事。有观点、有态度,接地气的实时新闻,传播陕西正能量。看家乡事,品故乡情。家的声音,天涯咫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