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工商局、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物价局、省盐务管理局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规范全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执法主体、执法证件、执法程序、执法文书、制服标志、执法监督等相关事项。
《通知》指出,各市(县、区)整合组建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外实施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价格管理、盐务管理行政执法活动时,以新组建部门名义进行,使用新组建部门印章。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领执法证件的执法类别统一为“市场监管执法”,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持执证执法,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不得从事执法活动。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开、调查取证、告知、听证、办理时限、决定、送达、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以及行政处罚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等制度,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内部审查机制。
《通知》要求,自2016年10月1日起,全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启用统一的市场监督管理基本执法文书,相关部门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推进市场监督管理执法文书与行政处罚案件管理系统的衔接。 据省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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