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朱雪娇)《陕西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办法》近日出台,明年起施行。办法旨在规范价格争议调解处理行为,有效提供公共服务,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
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公平、公正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价格认定机构承担。
下列情形不属于价格争议调解处理范围:(一)属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二)涉嫌价格违法,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三)价格争议及其相关事项已提起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复议的;(四)争议产生超过一年的;(五)其他不应作为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的情形。
申请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有具体的价格争议事项;与价格争议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有具体的价格争议调解请求; 争议各方同意接受调解处理。申请调解处理价格争议, 应当向所在地价格认定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证据材料。
价格认定机构收到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申请后,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对当事人提交的争议调解处理申请资料进行审核,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当事人。价格争议调解一般采用当面调解的方式,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价格认定机构认为有必要时,也可以采用其他方式进行调解。
涉嫌价格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移送价格行政执法机构处理。受理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经价格认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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