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拓玲)24日闭幕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陕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修订草案表决稿),该条例将于2017年 3月 1日施行。
条例修订草案表决稿将第14条修改为:“制定城市、镇总体规划,应统筹考虑可再生能源应用,及地下综合管廊、城市风道、海绵城市建设等要求,优化城市空间布局,推进区域间基础设施的共享共建。”条例第18条修改为:“建筑节能技术的持有者和节能产品、绿色建材的生产者根据自愿原则申请,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认定,可以以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和绿色建材名义开展相关活动。”在建筑节能管理方面,条例第19条修改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民用建筑进行规划审查时,应就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建设项目已通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节能审查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不再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条例还新增了绿色建筑发展章节,其中规定,设区的市、县政府应编制并组织实施绿色建筑年度发展计划,制定支持绿色建筑发展的政策措施,从财政资金奖励、金融信贷支持、土地供应等方面给予引导鼓励。条例还将第58条第2项修改为:“大型公共建筑,是指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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