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熊玺
昨日上午,陕西省首例客车超载危险驾驶案在临潼区交通警察大队院内公开开庭审理。该案由临潼区法院代院长王佑勋担任审判长,临潼区人民检察院代检察长苑伟作为公诉人依法出庭支持公诉。来自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驾校、出租、客运等交通行业的五百余名干部群众受邀旁听了该案件的庭审过程。
随着法槌声响起,庭审程序正式开始。公诉人指控,2016年9月11日19点40分,吴某某驾驶陕A53392号大型普通客车由西安市临潼区东三叉站发往西安火车站,遇执勤交警在西临高速临潼收费站检查。吴某某未停车接受检查,直接驶入西临高速,民警驾驶警车在西临高速灞桥收费站将该车截停进行检查。
陕A53392号大型普通客车核定载人数39人,当日当次实际载客59人,超过核定载人数20人。据此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犯《道路交通安全法》,从事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经过法庭审理,审判长王佑勋代院长对该案当庭宣判,以被告人吴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庭审结束后,王代院长以案说法,详细剖析了危险驾驶的犯罪构成和危险驾驶给社会和家庭带来的危害,教育广大乘客和机动车驾驶员文明驾驶。记者了解到,该案系全国第五例、陕西省首例因超载构成的危险驾驶罪案例。
据了解,自去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增加危险驾驶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将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规定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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