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于忠虎) 一协警驾驶无牌轿车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事发当晚,咸阳交警做出回应称,将对其进行罚款元、记分处理,并停止其执行职务,待事故处理结束后再进一步处理。
据网曝,月日时分,一辆商务车从咸阳市防洪渠行驶至市检察院门口后,由北向南调头行驶时,被一辆无牌黑色别克轿车撞到,无牌别克轿车司机下车后称自己是秦都区交警大队交警,并打电话叫来一穿制服开制式警车的同事。肇事司机在无牌别克轿车上拿出自己的交警制服说了句“我还要上班”,随后便“扬长而去”。
就此事,咸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于当日晚在官方微博发布《关于网络反映秦都大队交警有关情况的说明》:经调查核实,日中午时分许,咸阳市秦都区交警大队二中队协警刘某辉在接岗上班途中,驾驶从朋友处借来的一辆未悬挂机动车号牌黑色别克轿车,行驶至秦都区咸通路与沈平路交叉处,与王某所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双方车辆受损。
事故发生后,协警刘某辉立即拨打事故报警电话,秦都大队事故处理室受理后派民警到现场处警,勘察事故现场,对事故车辆进行施救,及时恢复正常通行秩序。刘某辉因头部受伤,现场被医院救护车带往医院检查,不存在“扬长而去”的行为。
刘某辉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车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以及《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规定,大队将对刘某辉进行罚款元,记分处理;同时经大队研究决定,对刘某辉本人给予停止执行职务处理,待事故处理结束后再进一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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