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号)和《陕西省“治污降霾·保卫蓝天”年工作方案》(陕政办发[]号)文件要求,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陕西省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和《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结合咸阳市实际,现就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一)国家机关、重要军事设施及其周围米;(二)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及其周围米;(三)博物馆和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围米;
(四)商场、旅馆、影剧院、网吧、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
(五)车站、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机动车停车场;
(六)城市道路、过街天桥、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地下空间;(七)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销售、使用场所及其外部安全距离以内;
(八)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九)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二、除以上规定区域外,城区其它区域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在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逢春节、元宵节等传统法定节假日和婚丧嫁娶活动,可依照风俗习惯少量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和庆祝活动(包括乔迁新居、购买新车、新店开业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禁放区内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街道办、居委会、小区物业办为禁放责任单位,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禁放责任人,禁放责任单位负责做好本单位、本辖区的禁放宣传、教育、监督工作。
四、违反上述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禁放责任单位如因工作不到位而发生禁放区内燃放烟花爆竹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举报监督电话:
咸阳市人民政府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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