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郭欣) 日前,省政府法制办、省司法厅举行《陕西省人民调解员管理服务办法》新闻发布会,《办法》自2月1日起施行。这是目前全国首个以政府规章立法形式出台的人民调解员管理服务办法。
日常生活中,许多矛盾纠纷往往是由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引发,如果不及时调解,可能会酿成大的矛盾纠纷。作为具有“中国特色”的化解纠纷、消除纷争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人民调解具有扎根基层、分布广泛、方便快捷、不伤感情等特点,解决纠纷具有独特的作用。
符合哪些条件才能够成为人民调解员呢?《办法》作了明确规定,人民调解员要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还应具备一定的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了解社情民意、善于做思想工作。应经过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岗前培训后,方可上岗。通过推选和聘任的方式产生,任职三年。
《办法》规定,人民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应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尊重当事人权利,不得因调解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并严格执行“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的规定。
《办法》提出,专职人民调解员应发放定额补贴,同时按照调解的案件数量发放适当补贴。兼职人民调解员按照调解的案件数量发放适当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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