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刘宁) 记者从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了解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该局对黄永飞、顾萍、黄培、秦伟、顾春泉5人涉嫌信息披露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的情况下,这起“构成一致行动人关系购买上市公司股份应举牌却未按照法律法规进行信息披露”的案件,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记者查阅博通股份信息披露的股东名录后发现,黄永飞、顾萍、黄培、秦伟、顾春泉5人,先后都拥有或曾经拥有过陕西上市公司博通股份的“流通股前十大股东”身份。经陕西证监局查实, 黄永飞、顾萍、黄培、秦伟、顾春泉5人之间存在亲属关系;黄永飞、顾萍与秦伟在交易西安博通资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博通股份)股票期间存在多笔资金往来,并为顾春泉交易博通股份股票提供了大量资金;5人交易博通股份股票委托下单使用的电脑MAC地址存在大量重合。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五)项“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第(十二)项“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等规定,黄永飞、顾萍、黄培、秦伟、顾春泉被判定为交易博通股份股票的一致行动人。
作为一致行动人,黄永飞等5人在年8月日通过其所使用的证券账户合计持有博通股份股票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至年月日,合计持有博通股份股票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9.%。在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黄永飞等5人均未履行报告、通知和披露义务。直至年1月日如实通知该公司全部一致行动人及超比例持股情况,并于年1月日公告披露相关超比例持股信息。 以上事实,有相关账户资料、资金往来凭证、股票交易记录、上市公司公告及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黄永飞、顾萍、黄培、秦伟、顾春泉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未按照规定报告、通知和披露信息行为。 根据这些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陕西证监局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黄永飞、顾萍、黄培、秦伟、顾春泉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罚款万元,罚款到位后直接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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