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则》规定,各级食药监管部门在查办食品药品违法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同级公安机关,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食药监管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在作出移送决定之日起24小时内移交案件材料,将案件移送书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并附有行政处罚决定书。
《细则》明确,县级以上食药监管部门在办理食品药品违法案件时,有在食品中添加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伪造证据或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等8种情形,可对尚不构成犯罪的食药违法行为人予以行政拘留。
《细则》明确,县级以上食药监管部门在执法办案时遇到引发群体性事件、暴力抗法、违法行为严重等行为,公安机关应积极介入案件查办。省食药监局、省公安厅、省检察院对在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案情复杂且涉案金额特别巨大的案件实行联合督办。
新闻推荐
●过半城镇居民人均收入超过3万元大关●过半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逾万元本报讯(记者王向华)2月17日,国家统计局陕西调查总队发布的一项陕西居民2016年收入分析可以看出,去年陕西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
陕西新闻,弘扬社会正气。除了新闻,我们还传播幸福和美好!因为热爱所以付出,光阴流水,不变的是陕西这个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