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会议通过的《陕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修订草案)》,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可以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和报酬的方式、数额。而未对奖励和报酬的方式和数额作出规定和约定的,草案规定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90%的比例。
这部条例还规定,利用上述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从该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80%的比例;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应当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3至5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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