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办法第二条明确: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利用家庭承包土地或流转土地,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陕西省家庭农场资格认定应同时符合五个条件:家庭农场劳动力以家庭成员为主,常年雇工数量不超过家庭务农人员数量。生产经营稳定,拥有一定的基础设施和机械设备,土地流转经营期或承包期在5年以上;家庭农场以农业收入为主,农业收入应占家庭总收入的60%以上,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不低于本县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农场经营者应接受过农业技能培训,掌握相应的农业生产经营技能,有生产经营记录,有会计核算账目;产品必须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商品率达到95%以上;生产经营达到一定规模。从事种植业的,粮食耕种面积应在100亩以上,果园、蔬菜、茶园面积20亩以上。从事养殖业的,牛存栏50头以上,猪存栏300头以上,羊存栏100只以上,鸡存栏5000羽以上。从事种养结合、特种种养业和休闲观光农业的,规模可适当放宽条件。
经资格认定的家庭农场,可以享受相应的涉农建设项目、财政、税收、信贷、担保、保险、设施用地等相关扶持和优惠政策。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认定的家庭农场申请、考察、审核等资料存档备查。由农民专业合作社审核申报的家庭农场要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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