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的出台与实施,标志着陕西省企业信用监督管理活动纳入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对于消除企业信用监管中存在信息归集不全、各部门各自为政等现象,推进陕西省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办法》共30条,主要从适用范围、部门职责、社会参与、平台建设、信息来源、分类监管、信用评价、红黑名单制度、联合激励惩戒、信用修复和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办法》明确规定,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是全省信用信息共享的统一载体,并对各级行政机关共享和使用企业信用信息的义务和责任作出规定。
建立第三方企业信用评价制度,是开展企业信用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是为企业“立信”的必要环节。《办法》规定,企业综合信用等级由依法设立的第三方社会信用服务机构按照全省统一标准评定,便于各地区、各部门联合使用,奖惩联动,要求各级行政机关将企业综合信用等级作为开展信用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
建立规范的诚信“红名单”和严重失信“黑名单”制度,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任务。《办法》规定,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行业红、黑名单制度,通过陕西省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一是对列入“红名单”的企业,首先要求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同时还要符合一定条件,比如获得省、部级以上相关领域荣誉称号,在某一领域信用分类中被行业主管部门列为最高等级,综合信用等级达到A级以上等。二是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明确限定为有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需要进行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联合惩戒。而对有轻微失信行为的企业,未作强制性联合惩戒规定。
《办法》规定了具体奖惩措施,主要限定在重大经济活动和公共资源配置等方面,原则上不在行政许可方面设定限制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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