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的出台与实施,标志着陕西省企业信用监督管理活动纳入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对于消除企业信用监管中存在信息归集不全、各部门各自为政等现象,推进陕西省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办法》明确规定,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是全省信用信息共享的统一载体,并对各级行政机关共享和使用企业信用信息的义务和责任作出规定;企业综合信用等级由依法设立的第三方社会信用服务机构按照全省统一标准评定;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行业红、黑名单制度,通过陕西省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其中,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明确限定为有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将进行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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