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国有贫困农场、国有贫困林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农村贫困现象的专项资金。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中央和省上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贫困村和农村贫困人口。
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采取因素法进行分配,原则上实行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资金切块下达。县(市、区)政府依据扶贫攻坚规划和脱贫计划,按照资金使用范围规定,自主确定扶持项目。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坚持***的原则,在精准识别贫困人口的基础上,把资金使用与建档立卡结果相衔接,与脱贫成效相挂钩,重点投向贫困村和贫困户。主要用于产业开发、基础设施建设、能力素质提升、金融资金支撑、扶贫项目管理费和其他与脱贫攻坚密切相关的支出。同时办法还列举了不得用于支出的十项负面清单。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监管机制,按照“谁管项目、谁用资金、谁负主责”和“项目跟着规划走、资金跟着项目走、责任跟着资金走”的原则,建立全过程、全方位、公开透明、网格化的扶贫资金项目监管机制,形成条块结合、上下联动、群众参与、齐抓共管的监管格局,确保项目和资金安全运行。同时办法还明确了监管机构、监管内容、监管责任、监管方式和责任追究。
中央、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绩效评价制。绩效评价主要考评年度扶贫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分配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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