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妇联维权志愿者、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魏方方介绍说,《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这是对一般猥亵妇女违法行为进行的治安管理处罚。
省妇联倡导广大妇女在“婚闹”等社会不良习俗面前,应该坚决拿起法律武器,求助于公检法机关和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组织,不向权势和丑陋习俗妥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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