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对基层市县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并要求加大责任考核力度,强力推动工作落实。县级已综合设置市场监管机构的,要加挂食品药品监管机构牌子,主要负责人是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食品药品监管已下放乡镇(街道办)政府管理、综合设置市场监管机构的,要加挂食品药品监管所牌子,乡镇(街道办)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分管市场监管(食品药品监管所)工作,专门从事食品药品监管的人员数量要按照辖区人口万分之三的要求足额配备到位。
对没有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市、县、乡镇,党政同责,对主要领导、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严厉追责。对涉及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违法违规的,决不姑息,确保责任追究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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