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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来源:商洛日报 2017-06-17 08:30   https://www.yybnet.net/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精神,推进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购买服务主体。政府实施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授权的主管部门。

二、确定承接主体资格。承接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承接主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备提供棚户区改造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3、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

4、在参与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竞争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依法取得相关资质并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

5、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

6、具备与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标的相匹配的资产规模或融资能力。

7、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具体细则由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制定。(未完待续)

 (稿件由市棚改办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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