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购买服务主体。政府实施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授权的主管部门。
二、确定承接主体资格。承接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承接主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备提供棚户区改造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3、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
4、在参与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竞争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依法取得相关资质并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
5、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
6、具备与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标的相匹配的资产规模或融资能力。
7、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具体细则由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制定。(未完待续)
(稿件由市棚改办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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