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指出,经过任职资格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是校(园)长任职的必备条件。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之前已任职但从未参加过任职资格培训,以及参加过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任职资格培训但累计不足300学时的校(园)长,须在《意见》印发之日起两年内完成培训,补足培训学时。
全省将建立统一的校(园)长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学员报名-组织培训-项目管理-学分查询-证书管理”等全过程在线管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参加任职资格培训的情况作为校(园)长任用、晋级、评优、考核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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