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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整合和规范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目录 单价低于2000元全部纳入报销范围

来源:西安商报 2017-06-20 10:51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讯(记者李勇军)记者昨日获悉,为了进一步整合和规范陕西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目录,根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有关工作通知》(国卫基层发〔2016〕5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陕政发〔2016〕26号)和省卫计委、人社厅、财政厅《关于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陕卫体改发〔2016〕135号)的有关规定和精神,在全面梳理原新农合、城镇居民医保目录的基础上,今后陕西省将建立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医用目录库,实行分类管理限价报销。

建立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库

记者了解到,药品目录执行《陕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参加陕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使用《药品目录》中甲类药品所发生的费用,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使用乙类药品所发生的费用,须先由参保个人按10%的比例自付相应的费用后,再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建立诊疗服务项目库

协议医疗机构中的城市公立医院诊疗项目执行《陕西省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17版)》,其他的医疗机构诊疗项目执行《陕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11版)》。

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检查检验费用先由患者自付30%(三级医院150元以上、二级医院100元以上),余额纳入报销范围进行核算。建立医疗保险医用材料目录库

协议医疗机构中的城市公立医院医用材料按《陕西省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17版)》的目录执行,其他的医疗机构仍按《陕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11版)》的目录执行。

医用材料(不含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项目),按下列规定执行:单价低于2000元(含2000元)的,全部纳入报销范围,按规定予以报销;单价在2000元-10000元(含10000元),超出2000元部分的按50%纳入报销范围,按规定予以报销;单价10000元-30000元(含30000元),超出2000元部分的按40%纳入报销范围,按规定报销;单价30000元以上(不含30000元),超出2000元部分的按30%纳入报销范围,按规定予以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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