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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公开征求意见脱贫认定工作中造假相关责任人将受处分

来源:阳光报 2017-06-21 04:11   https://www.yybnet.net/
眼下,陕西省扶贫攻坚各项工作正在热火朝天地进行中,各级政府、社会各界、贫困家庭凝心聚力,出主意想办法,帮扶措施层出不穷。记者6月19日从陕西省政府法制办了解到,目前,陕西省扶贫办已经修订起草《陕西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开始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记者注意到,此次对扶贫开发对象、社会帮扶、监督考核、责任追究等多方面拟定细化了70多条“硬杠杠”,以期促进***,完成脱贫攻坚任务。 记者 熊玺 综合

认定

农村贫困户识别认定须“四步走”

农村扶贫开发对象包括符合农村扶贫标准的贫困户、符合条件的贫困村、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的县和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

意见稿拟定,农村贫困户识别认定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农户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二)村民委员会入户核实,并将申请和核实情况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评议结果经公示后,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

(三)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自收到村民委员会报送的评议结果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审核结果应当公示;

(四)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认定,报县级人民政府扶贫开发主管部门复核确认并进行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村民委员会。独立生活有困难的人口,但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且其有履行义务的能力,不认定为扶贫对象。脱贫退出后的贫困户、贫困村和贫困县,在扶贫攻坚期内原有支持政策不变。

帮扶

同等条件下贫困户就业有优先权

这份征求意见稿细化了各部门的责任划分,其中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农村扶贫开发的第一责任人。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业农村扶贫开发的第一责任人。国土资源部门牵头负责易地扶贫搬迁脱贫工作,易地扶贫搬迁实行差别化的补助政策,优先安置贫困户,免费向特困户提供住房。移民搬迁在过渡期内,享受政策性补贴;过渡期满后,原土地、山林在承包期内的,经营权不变。

同时,在产业扶贫、生态扶贫、就业扶贫、健康扶贫、教育扶贫等多方面均拟定了相应责任,人社部门负责就业扶贫,拟定在同等条件下,公益性岗位、机关事业单位的服务性岗位、国有企业用工优先安排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确保有劳动能力的贫困家庭至少一人稳定就业。

县域实行医疗报销“一站式”即时报结

卫生和计划生育、民政部门负责健康扶贫,意见稿拟定,健全新农合、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保障制度,对贫困人口参加新农合个人缴费给予财政补贴,将贫困人口全部纳入重特大救助范围,在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分类救治和先诊疗后付费的结算机制,医疗报销比例达到90%以上,优化贫困户医疗服务流程,县域实行医疗报销“一站式”即时报结。

教育部门负责教育脱贫工作,加强贫困地区中等职业学校建设,对参加职业教育的贫困户子女免除学杂费。

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参与村企共建

支持企业事业单位通过到贫困地区投资兴业、招工就业、技能培训等多种形式,参与村企共建、结对帮扶等扶贫活动,引导企业事业单位在项目、资金、人才、技术等方面对贫困地区给予支持。支持企业和个人通过订单采购农产品、共建生产基地、联办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投资入股、科技承包和技术推广等方式参与产业扶贫活动。鼓励和引导各类社会组织、社会力量捐款捐物,开展助教、助医、助学、助残等扶贫公益活动。引导和支持志愿者组织、高等院校建立扶贫志愿者服务网络,为志愿者扶贫提供帮助。

追责

受助对象弄虚作假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条例》规定,要建立健全扶贫工作激励机制。对在扶贫开发工作中成效显著、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并作为单位评级、评先推优、职称评定等方面的重要条件。对脱贫致富的村级先进典型和个人,由县级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同时,建立重大扶贫事项督办制度。扶贫开发主管部门对重大决策、重要政策、重点工作、重大项目等扶贫事项,实行重点督办,建立明细台账,明确责任主体、完成时限、完成标准和成效,接受社会监督。扶贫主管部门设立专线,接受社会各界关于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建议、投诉和举报,及时调查处理,并反馈情况。

此次征求意见稿在责任追究上拟定,在扶贫对象精准识别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未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将符合条件的纳入扶贫对象或者故意将不符合条件的纳入扶贫对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记过、记大过、责令辞职或者撤职的处分。在脱贫认定工作中虚报数据、虚构事实或者违反脱贫认定标准和程序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责令辞职、撤职等处分。

受助对象弄虚作假、瞒报收入、骗取相关扶贫政策待遇的,由扶贫开发主管部门取消其受助资格;获取经济利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回,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出现八种情形之一将面临行政问责

各级人民政府、承担扶贫开发任务的部门、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扶贫开发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行政问责:(一)未在规定时限内实现脱贫任务的;(二)未执行脱贫攻坚法规政策,违反扶贫项目、资金管理规定的;(三)决策失误或者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四)未建立与脱贫攻坚任务相适应的机构和资金保障机制的;(五)脱贫目标责任考核中,发现问题严重的;(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不作为、乱作为情形的;(七)干扰、阻碍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八)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扶贫工作职责的。

此次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7月10日,如果你有意见和建议,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通信地址:陕西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邮编:710006电话:63916417

电子邮箱:ljw0009@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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