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拟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扶贫开发工作,制定农村扶贫开发规划,统筹协调农村扶贫开发活动,优先安排扶贫开发项目和资金,保证本行政区域2020年完成脱贫任务。农村扶贫开发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农村扶贫开发专项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条例》拟规定,在扶贫对象精准识别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未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将符合条件的纳入扶贫对象或者故意将不符合条件的纳入扶贫对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记过、记大过、责令辞职或者撤职的处分。未在规定时限内实现脱贫任务的进行行政问责。
《陕西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在陕西省政府法制公众信息网,社会各界可于7月10日前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讯地址:陕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电话:029—63916417电子邮箱:ljw0009@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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