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稿规定,经营性服务价格依据定价方式分为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其中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按照公平、合法和诚信的原则,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性服务价格,价格主管部门可以进行必要的引导,依法规范其价格行为,经营者为了证实价格的合法性、合理性,可以向价格主管部门所属的价格认定机构申请价格认证。
意见稿中还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性服务价格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互相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以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在服务中减少服务数量或者降低服务质量,变相提高服务价格;未明码标价收取费用或者在标价之外,加收未予标明的费用;利用市场支配地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接受服务并收取费用;未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公开成本信息;其他不正当的价格行为。
如果你对此办法有任何意见和建议,可于7月7日前,寄信至陕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邮政编码:710006
联系人:易徽
电话029-63916394
传真029-63916444
邮箱:sxfzb6394@126.com华商报记者 肖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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