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制利益诱惑远离内幕交易
近期,按照证监会统一部署,陕西证监局在辖区组织开展“投资者保护·明规则、识风险”专项宣传活动,第一阶段以防范内幕交易为主题。
内幕交易破坏证券期货市场“三公”原则,严重影响了市场秩序,也为广大投资者所痛恨。但仍然有一些投资者盲目听信或热衷于探听所谓“内幕消息”,并指望以此买卖股票获得“超高收益”。为了帮助投资者了解内幕交易行为及其法律后果,澄清模糊认识,我们以知识问答的形式整理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条款,供大家研读学习。
一、问:证券交易的内幕信息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答:《证券法》第75条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信息,为内幕信息。具体而言,主要有下列八项:(一)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二、问:法律法规对内幕交易行为的禁止性规定有哪些?
答:《证券法》第73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第76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联络、接触,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属于内幕交易。”
三、问:哪些人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
答:《证券法》第74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一)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四、问:我经常收到手机短信、微信称加入“内幕消息推送群”跟老师操作内幕消息股票等信息,请问这些可信吗?
答:《证券法》第73条明确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从事证券期货咨询业务,必须取得中国证监会的业务许可。因此,这些虚假宣传不可信,涉嫌内幕交易或非法证券咨询违法行为,甚至电信诈骗犯罪。投资者应提高警惕,不点击、不参与,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五、问:内幕交易违法行为主要有哪些类型?
答:一是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近亲属从事内幕交易,二是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同学、朋友等关系的人员从事内幕交易,三是相关人员从内幕信息知情人处窃取、骗取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四是内幕信息知情人泄漏内幕信息。
六、问:内幕交易是否最终获利才会被行政处罚?
答:《证券法》第202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并非是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活动最终获利才构成违法,即使没有违法所得甚至投资出现亏损,也属于违法行为,会被行政处罚。
陕西证监局和西部证券提醒投资者:股票市场与实体经济密不可分,真正的好股票的来源不是所谓的“消息股”,是有价值的上市公司。内幕信息是不能说的秘密,内幕交易是不能碰的红线。守住法律底线,不用不能说的秘密“好心办坏事”、不碰不能触的红线“偷鸡不成蚀把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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