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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宽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陕西省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征集意见

来源:西安商报 2017-06-29 01:04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讯(记者张电达)记者昨日获悉,为进一步拓宽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提高立法质量,《陕西省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办法》(草案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再征意见,截止时间为7月7日。征求意见稿规定,经营性服务价格依据定价方式分为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按照公平、合法和诚信的原则,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性服务价格,价格主管部门可以进行必要的引导,依法规范其价格行为。经营者为了证实价格的合法性、合理性,可以向价格主管部门所属的价格认定机构申请价格认证。

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经营性服务价格范围为: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和公益性服务价格;不具备竞争条件的重要中介服务价格;具有垄断性、强制性的服务价格;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服务价格。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经营性服务价格,应当依法履行价格影响分析、成本调查、听取社会意见、集体审议、公告等程序。应当开展成本监审、专家论证和定价听证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征求意见稿明确,经营者提供经营性服务,应当在经营场所或者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定价形式、政策依据、等级或者规格、服务价格,以及经营单位内部监督电话,行业主管部门监督电话及价格举报电话12358。经营性服务收费应当按规定使用税务发票。同时提供多项服务的,应当列出服务清单和明细价格。

经营者在经营性服务价格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互相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以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在服务中减少服务数量或者降低服务质量,变相提高服务价格;未明码标价收取费用或者在标价之外,加收未予标明的费用;利用市场支配地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接受服务并收取费用;未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公开成本信息;其他不正当的价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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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谷的晓园勃2017-06-28 09:04
评论:(拓宽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陕西省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征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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